近日,大足法院审理了一起三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变压器铜线后销赃,另二人明知是赃物仍收购的案件,被告人谢某、石某、李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不等,被告人罗甲、罗乙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被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李某多次前往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多个乡镇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所有的变压器内铜芯线并销赃给被告人罗甲、罗乙父子。经认定,被盗铜芯线价值15722.45元。其中,谢某参与盗窃6次,价值15722.45元;石某参与盗窃4次,价值9492.8元;李某参与盗窃2次,价值7119.6元。被告人罗甲、罗乙明知谢某等人卖的系盗窃所得的铜芯线,仍多次收购;其中,罗甲收购价值15722.45元的铜芯线、罗乙参与收购价值8009.55元的铜芯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石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甲、罗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依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五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三被告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均已达“数额较大”,同时三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系酌情从重处罚情形。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另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依然予以收购,已构成犯罪。